(1)难燃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2)防火涂料、包带应按施加于电缆上的使用特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线电缆燃烧试验方法》试验要求的有关规定。(3)用于阻止延燃的材料产品,除本条(2)项外,应按等效工程使用条件的燃烧试验满足有效自熄性。(4)用于耐火防护的材料产品,应按等效工程使用条件的燃烧试验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要求,且耐火温度不宜低于1000°C。(5)用于电力电缆的难燃、耐火槽盒,应确定电缆载流能力或有关参数。(6)采用的材料产品应适于工程环境,具有耐久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