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统一指挥,指挥信号应简明、统一、畅通,分工应明确。参加起重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
2)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手摇绞车等,应安置平稳牢固,并应设有制动和逆止装置。制动装置失灵或不灵敏的起重机械禁止使用。
3)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荷重应有铭牌规定,使用时不得超出。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电动卷扬机应可靠接地。
4)起吊物体应绑牢,物体若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时,在楼角和滑面与绳子接触处应加以包垫。
5)吊钩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使用开门滑车时,应将开门勾环扣紧,防止绳索自动跑出。
6)当重物吊离地面后,工作负责人应再检查各受力部分和被吊物品,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正式起吊。
7)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的下面,严禁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不得从人头顶通过,吊臂下严禁站人。
8)起重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用于固定起重设备为3.5;用于人力起重为4.5;用于机动起重为5~6;用于绑扎起重物为10;用于供人升降用为14。
9)起重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见表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