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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设备最高300元/桩补助!上海印发鼓励电动汽车充换

来源:广州启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22-10-19 12:15阅读:原标题:充电设备最高300元/桩补助!上海印发鼓励电动汽车充换

上海市发改委等10部门发布《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其中指出,支持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建设。2022年建成并经认定的示范站,给予充电设备金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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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共享充电示范小区建设。2022年及之后建成经认定的A类示范小区,给予充电设备金额50%的财政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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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智能充电桩加快推广应用。鼓励小区已有充电桩通过加装能源路由器、更换设施等方式进行智能化改造,给予充电设备300元/桩的财政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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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高水平换电站示范建设。对港口、物流、环卫、出租车等特定公共服务领域的换电站给予设备补贴支持。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动我市充换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电动汽车快速推广和产业升级,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1号)《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1〕5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建设运营的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充电企业)、支持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和改造的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电动汽车销售(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下同)企业(以下简称汽车厂商)。其中,充电设施包括p#分页标题#e#

1. 自用充电设施:由个人用户向电网企业独立报装、专为个人用户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2. 专用充电设施: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运营,为特定范围内用户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其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特定法人单位及其职工、特定住宅小区业主、特定汽车厂商车主或特定交通领域车主等。

3. 公用充电设施:由企业建设运营,为全社会电动汽车车主提供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包括面向全社会开放的电动出租车充电示范站。

(二)本办法所扶持的专用、公用及自用充电设施应按照“互联互通、安全智能、有序可控”原则建设。申报市财政资金补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标准统一。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智能化技术标准、建设标准、安全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实现电能可计量。

2. 数据共享。通过充电企业平台或直接将充电数据上传至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经营性充电设施还应具有通用的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扫码等便捷支付。

3. 公平竞争。遵循市场化公平竞争原则,无不合理竞争或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活动。

(三)本办法依托市级平台作为独立第三方平台,对我市公用、专用及符合智能化要求的自用充电设施实施必要的数据采集和监测工作,同时履行以下职责:

1. 规避同业竞争责任。立场公正,自身不投资建设充电设施,与充电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2. 政策服务责任。向政府部门开放有关充电设施数据,为我市充电设施政策制订及实施提供服务和支撑。完善平台功能,推进管理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助力提升充电设施管理水平。

3. 公共服务责任。发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充电设施信息查询服务和充电费用支付结算服务,确保充电企业代结算资金安全。

4. 技术管理责任。制订我市充电设施数据接入市级平台相关技术标准;对充电设施故障、异常信息进行必要记录,为事故分析提供支撑;对充电设施及站点、充电企业进行动态评估,和市电力公司一起对充电企业智能有序充电管理水平进行技术审核。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以及支持充电设施建设与使用的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电动出租车驾驶员、市级平台等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管理要求详见附件)。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直流充电或充放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600元,交流设施千瓦补贴上限300元。

(一)设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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