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能源局
推荐:康明斯发电机的搬运与存放
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
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2〕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住建委、城管委)、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号)要求,决定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三)各省(区、市)制定出台的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
二、重点任务
(一)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不得转嫁企业和用户。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明确取消时间,不得无限期收取。
(二)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