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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策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各类调节电源建设

来源:广州启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22-10-03 15:14阅读:原标题:鞭策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各类调节电源建设

安徽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件提出,鼓励电力企业运用互联网、信息通信和智能控制技术等,提高电网与发电侧、需求侧交互响应能力,促进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协调发展、集成互补的能源互联网建设,推动新型电力系统构建和能源结构绿色转型,提升电网智能化水平。

非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装表接电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

第三十八条【供电抢修】供电企业应当在供电营业区域内合理布置抢修力量,迅速处理供电故障,具备供电条件的应当尽快恢复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镇建成区内不得超过45分钟,其他区域不得超过90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在到达现场时限内向用户作出解释。

第三十九条【特殊保电】重大活动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承办方、电力企业、重点用户等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做好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十条【抄表计量】供用电双方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记录作为结算收费依据。

供电企业应当运用网络通信等技术手段,实行远程抄表、计费、在线监测,及时升级、更换用电计量装置。

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用户对供电企业维护用电计量装置和查电抄表,应当提供方便。

安装在用户厂区、小区等之外公共区域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企业负责保护。

第四十一条【用户设备接入】供电企业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电网接入和输配电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核准的价格标准收取输配电费用。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及规定。

供电企业在用户受电设施竣工检验时,发现受电设施不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及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予以消除,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电网。

第四十二条【用户权益保障】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一)无法律、法规依据,拒绝向用户供电;

(二)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中断向用户供电;

(三)未按照国家电能质量标准供电;

(四)未按照国家和省核准电价、用电计量装置记录计收电费;

(五)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六)对用户投诉、咨询推诿塞责,不及时处理;

(七)其他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中止供电】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p#分页标题#e#

(一)拒不执行有序用电方案的;

(二)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作业且拒不改正的;

(三)用户未按照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安全检查时提出的整改意见消除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影响电力安全的;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执行案件,要求供电企业中止供电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中止供电的其他情形。

供电企业中止供电前,应当区别不同情形,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告知用户。引起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用户对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提出或直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供电企业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用户安全责任】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对其设备用电安全负责。用户应当按照电气设备国家、电力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及规定,定期进行用电设备和保护装置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安全隐患,预防用电设备安全事故发生。用电设备危及人身和电力运行安全的,应当立即检修或者停用。

第四十五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对各自所有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及规定,配备多路电源、自备应急电源,或者采取其他应急安全保护措施,并告知供电企业。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未采取应急安全保护措施或存在其他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及时消除隐患,供电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

电力企业及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在发生大面积停电等紧急情况下,依法予以先期处置,优先保障重要电厂厂用电源、主电网安全和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安全。

第四十六条【配电设施建设】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及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预留共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和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依法确定的电力设施用地和通道的用途、位置。对住宅小区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电费。

对住宅小区增容改造,需要在住宅小区内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需要在公共区域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由供电企业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供电企业负责管理。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住宅小区内相关供配电设施维修、养护、更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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