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审判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单位长兴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顾某承诺通过补植复绿完成生态修复和自愿认购林业“碳汇”,获从宽处理,除相应的刑罚外,被告单位被判赔偿林地碳汇价值损失3.72万元。该案是浙江省首次在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中明确支持碳汇价值损失赔偿的司法案件。
南太湖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在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被告单位若未能按期恢复原状,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6万余元,以及赔偿林地碳汇价值损失3.72万元。
庭审结束后,在法院、检察院的监督见证下,被告单位与被毁林木所在地长兴县水口乡顾渚村村委会签订了碳汇认购协议书,并现场支付3.72万元认购碳汇。村委会作为生态环境赔偿金的使用管理单位,将该笔赔偿金定向补偿给当地林农用于植树造林活动或投入当地普惠生态公益项目,该赔偿金的流向也将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