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此管理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该管理条例指出,根据第六十二条所列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锂电池的生产、加工、储存单位。
原文如下: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权责统一的原则,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责任主体内部监督、社会广泛监督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确保安全生产。
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